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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41:49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32号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272号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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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