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财税[2014]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18号
全文有效
2014-8-1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实行统一采购,销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较低,实现的应纳税额较少等情况,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现对其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具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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