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14]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贵政发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贵政发1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31日
港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审定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函》(桂地税函198号)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中的西江产业区和热电循环产业区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西江产业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西环路,西至西江四路延长线,南至223省道,北至西江三路北部街区。
(二)热电循环产业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华电贵港电厂边界,西至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的经八路东侧街区,南至规划纬四路南北街区,北至高速路入城段向北约800m处。
二、征收办法
(一)房产税
1.自用房产的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的1.2%征收。
2.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园区征税土地不划分等级,实行统级按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2.00元征收。
三、缴纳方式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四、其他
(一)园区征税范围均包括四至边界。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有变,园区征税范围按变化后的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执行。
(二)贵糖产业区原已列入市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其征收办法和缴纳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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