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本文为修订后版本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3.24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确定范围的以下收入: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二)农村乡镇零散经营户取得的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三)上级税务机关确定需要实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收入。
二、委托代征税费的范围
(一)代征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上述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按规定需要征收税费的。
三、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地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各县(市)区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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