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综联字[1997]449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吉财综联字44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治理审核,确定了第一批省政府(包括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征管业税的收费项目,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3、吉林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吉林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