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财税发字[1998]第101号 吉林省财税局转发财、税总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其它部门吉林省财税局转发财、税总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吉财税发字第10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7]l号)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在其应上缴的营业税中抵扣的政策,不得无顾拖延或顶着不办。
2、银行部门要认真填写《吉林省银行呆坏帐抵扣营业税申请表》由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3、各地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各地自行承担解决。对执行中抵扣的营业税,为不影响省级财政因此而征少的财力,年未根据省地税局认定抵扣的实际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从有关市县结算收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于核销的银行系、坏帐损失
营业税抵扣问回题的通知
——财税字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目的补充通知》(国发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井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在银行应上缴回于地方财政收人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 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损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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