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夜间经济发展大数据分析报告》新鲜出炉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1 10:16 编辑http://mpvideo.qpic.cn/0bf2yqaaeaaafaaeqagda5pfbrgdalcaaaqa.f10003.mp4?dis_k=cf53ce947f6ebbbd7764f3a68cc408ec&dis_t=158994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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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孙俪“娘娘”在电视剧《安家》里主演的又美又飒的房店长再次火遍了大江南北。在第四集里,房店长甚至义务充当了一回税收宣传员。
那么,小伙伴们,房店长宣传的税收政策正确吗?
先不着急,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与捐赠相关的几个重要税收政策。
一、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202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所以,捐赠是否能抵税,要视捐赠的时间、渠道、用途以及取得的票据等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小伙伴们,你们都学会了吗?
来源:秀山税务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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