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6]4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4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40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4日
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你公司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348291.62元,其中:土地增值税261476.45元,印花税698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567.54元,教育费附加19957.52元,地方教育附加13305.01元。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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