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20:4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7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对这些单位的上述收费均应按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