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6]4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4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47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2月28日
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1月份的地方税费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你公司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1月份的地方税费93989091.28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46994545.63元,教育费附加28196727.39元,地方教育附加18797818.26元。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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