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7]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146号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7日
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你公司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130229525.89元。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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