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11:1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7]1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同意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同意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1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同意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154号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12日
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对你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你公司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为10812704.11元,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出5780000元后,仍有能力缴纳2016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同意你公司延期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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