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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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4-4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2号)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无法实际监测或不能通过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纳税人(具体见附件1、2)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3.在餐饮行业中,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的废气排放量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废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三、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备注:规模化养殖的标准暂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规定,我区禽畜规模养殖标准为:(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今后如有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说明: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费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3.本表涉及的特征值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7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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