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5]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区本级成立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后有关计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区本级成立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后有关计会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区本级成立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后有关计会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0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5月15日
各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搞好分级收入预算管理;调动地方各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各地区行署地方税务局相继成立了直属征分局;稽查分局。现就地区行署地方税务局成立分局后有关计会工作问题规定如下: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地区局所属分局计会工作的管理,视同地级市所属分局来管理。即有关计会业务只对地区局,不直接对分局。
2、地区局所属分局有关税收收入的划分、报解、退库、对帐等问题,按照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5)桂财预字第30号]执行。考虑目前地区局所属分局的人员配备和方便与银行对帐等因素,地区局所属分局暂只对地区局驻地所属其征管范围的税收直接办理征收、退库业务。其余的税收征解提退业务委托有关县 (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将税款据实划分缴解入库。
3、地区局所属分局成立后,区局将根据税源变动情况相应调整相关地、市地方税务局1995年税收计划(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地区局所属分局在开展征收业务的同时进行税收会统核算。相关市地方税务局以前月份的税收会统帐表不再调整。
4、地区局所属分局组织的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进行会计核算。连同所属县(市)组织的各项收入,由地区局按旬、按月汇总后,上报区局计会处。并由地区局按期编制本级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将本级税收会统报表与所属各县报表汇总后,一同报送区局计会处(包括本级、各县、汇总表)。
5、地区局所属分局各项收入的提退、对帐等业务工作,是采用集中在地区局办理或由分局自行办理,由各地视具体情况商国库确定。按规定提取的各项代征手续费、当地财政补助等项收入,必须纳入经费预算管理,进行核算。地区局按期编制本级税务经费报表,连同所属县经费报表汇总后,一同报送区局计会处。
6、地区局所属分局税收票证的请领,统一由地区局办理。地区局根据票证需用量做出计划,按期到区局计会处办理领票手续。并于季后10周内向区局计会处报送本级《票证用存报告嵌》、《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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