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6 03:54:07

减税降费微课堂之《溪发说税》第75期:商品销售收入该怎么算?(上)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6 11:51 编辑

最近新开了一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生意还不错呢。
你填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了吗?

这是什么呢?
这是为企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的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税官夏夏温馨提醒:
为了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下面夏夏帮大家捋一捋,
开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那点事儿~

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呢?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几项:
(一)纳税申报代理。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收策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八)其他涉税服务。
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那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哪些呢?
根据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要如何填报提交呢?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
1、打开电子税务局,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平台模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7/16/466_1594842846256.png?width=1080&size=101542
2、在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部分填写信息,其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为必填项;

http://file.tax100.com/o/202007/16/143_1594842846360.png?width=847&size=122231
3、保存信息并提交。

(二)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填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也可通过“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途径下载)。
四、提交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后,以后还需要做什么呢?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http://file.tax100.com/o/202007/16/630_1594842846432.png?width=1020&size=158597http://file.tax100.com/o/202007/16/304_1594842846499.png?width=1022&size=186433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五、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有什么激励措施呢?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后,将会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纳税人可以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信用记录良好的涉税服务机构将能够更好的吸引客户。
(2)完成基本信息采集表报送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能够在电子税务局通过代理登入的方式为委托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涉税服务。
(3) 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集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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