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地税局 金地税政[2011]73号 金华市地税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地税局金华市地税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73号
金华市地税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7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31日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工作,根据省地税局有关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现对市区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困难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2011年1-9月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1.在市区正常申报缴纳所得税,并且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2.2011年1-9月经营实际发生亏损的。
(二)其他符合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通知》(金地税政4号)规定审批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可按文件要求提出减免税审批申请。
二、上报时间
符合2011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纳税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前,应先登录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依照上述规定在[登记管理-登记信息-税源信息]模块中,修正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方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金额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批复。
三、上报资料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必须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通知》(金地税政4号)附件要求的资料,其中《减免税申请报告》除陈述申请理由外,还需详细说明自有土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以及土地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情况;已应用数字(CA)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
四、有关要求
各分局在受理的减免税申请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审核,确保减免税文书的准确上报。
1.优惠项目栏应按已列举的减免项目填报。
2.优惠方式、计征依据、应缴额、优惠幅度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有空。
3.申请理由栏应详细填报减免原因。如亏损企业减免需具体写明亏损金额(亏损数额须与该企业税友龙版系统中财务报表的损益表当期累计数一致);受灾减免应说明是否有保险理赔和数额;购置专用设备应说明购置金额;有减免时限规定的应具体说明第几年,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第一年等。
4.上报审批的企业,在税友龙版系统中必须要有相应的财务数据信息,无财务信息的应在企业上报资料中补录。
(二)加强征管,进一步完善税源信息登记。
在减免税审批期内,各分局要认真审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差错,应及时提请申请人纠正,进一步夯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登记基础数据。
五、注意事项
(一)当年度有严重偷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照顾。
(二)为促进企业实行节能减排,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几个减免税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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