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2:04:1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科发高[2011]261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32家企业为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32家企业为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1]261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32家企业为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1]261号
全文有效
2011-12-28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32家企业为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浙江省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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