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2:01:3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 浙财税政[20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关于确认温岭市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关于确认温岭市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财税政6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关于确认温岭市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财税政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0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8号)规定,经审核确认,温岭市红十字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 浙财税政[20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关于确认温岭市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