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转型升级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转型升级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转型升级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12.07.20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帮助企业转型发展,助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人力社保系统推进转型升级,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转型升级,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服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意识。保持企业稳定发展,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我市企业面临着市场经营、资源要素、生产成本等多重困难和制约。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把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作为人力社保部门一项重要职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研判,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工作措施和服务措施,帮助企业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生产经营,努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企业引育“两高”人才,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二)落实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引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积极引进和培育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为企业转型升级增添动力。经认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兴创业的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按规定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和奖励资金。对研发性项目,项目落户地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规定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经认定,对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按规定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资助。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在市本级创办企业,对符合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的,经财政、经信部门推荐,通过商业银行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认真落实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的鼓励政策,对引进到嘉兴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由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的,按规定予以1:1国家奖励资金配套;入选省“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的,按规定予以1:0.8省政府奖励资金配套。对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组织选派赴国(境)外进行培训。对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优先选派“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7万元和3万元的经费补助。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嘉兴科研工作站两年期间按规定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不低于3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和4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四)鼓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在嘉兴安居乐业。落实企业高层次人才租(购)房优惠政策,符合《嘉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优先租住嘉兴人才公寓;对引进到我市工作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在嘉兴购买首套住房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补助50万元,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补助30万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补助2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按规定由当地财政和企业按3:7比例分担。入选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嘉兴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住房补助,最高为30万元;入选嘉兴市创业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在嘉兴购买首套住房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8万元购房补助。
(五)实行企业高层次人才津贴制度。对在企业担任实职或一年中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两院院士,在聘期内每月给予5000元的津贴;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在聘期内每月给予2000元的津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以及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在聘期内每月给予1000元的津贴;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津贴;列入嘉兴市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在培养期内每月给予500元的津贴。上述津贴按规定由当地财政和企业按3:7比例分担。
(六)落实企业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以及获得省政府表彰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人才奖金,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规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按规定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七)鼓励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对企业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企业委托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或技能比武取得优胜的,授予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和荣誉证书。
(八)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性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兼顾其他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知识更新工程。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对列入年度继续教育高研班办班计划的,给予适当补助。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工需科目培训,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课件”管理,并组织统一考核。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轮训一遍。
(九)开展创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工作。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凡在本市企业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均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长期在生产第一线或在艰苦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和在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设备,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为企业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晋升中级资格时可减少一个破格条件。对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40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虽未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可以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三、加强人力资源要素保障,改进企业用工服务
(十)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每人给予最高为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参加创业指导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参加创业骨干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其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审核后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城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供求分析和信息发布。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定期对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分析,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市场、失业”监测,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动态监测制度,扩大监测统计样本,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测。每年组织开展全市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全面掌握年度用工需求。健全供求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网络、媒体、报纸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加强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并向村(社区)延伸,实现全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就业信息的实时共享,为企业用工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开展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劳务合作交流月”、“架金桥促发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等系列专项活动,组织企业赴外省举办技能人才专场招聘活动,为缓解企业用工紧缺矛盾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十三)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对象人数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60元。
(十四)加强企业用工帮扶。大力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引导企业以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文化留人、感情留人,稳定职工队伍。拓宽企业用工渠道,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深化跨区域人力资源交流合作,推动企业与市内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合作培养、市场运作、权益维护等合作机制,着力培养和引进适合企业发展要求的技能人才。加强对就业局势的分析研判,建立企业用工风险预测预警机制。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嘉兴市常住户口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见习基地进行最长6个月的见习培训,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见习基地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见习并按月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见习期满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和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习提供场所和机会,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由财政给予每个实习基地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六)实施创业补助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原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再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地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嘉兴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如其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入住人才公寓,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金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嘉兴市创业基地租用场地创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年场地租金的10%(补助总额不超过每户3000元),并按年发放补助。
四、落实涉企帮扶和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竞争力
(十七)落实“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为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帮扶的对象和重点是: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具体帮扶政策是: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此项政策的落实,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以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包括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本地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录用见习期满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送法律进企业、进园区、进协会等活动,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及时宣传最新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解答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做好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企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用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十一)深入实施两项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重点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特别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质量,制订适合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实施集体合同签订“彩虹计划”,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工会、产业集群发展规模较大、行业特色明显、中小企业众多的区域集中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逐步使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联动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做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发布工作,逐步扩大调查工种覆盖范围,指导企业特别是新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积极推动职工工资协商,因企制宜确定协商内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民主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完善职能,创新形式,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企业收入分配方面的独特作用。
(二十三)加强劳资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开展以清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为重点的“四春”行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落实“两金一卡”制度(即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推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健全治理欠薪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巩固“不欠薪嘉兴”城市品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推进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加大指导服务,着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和基层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机制,为企业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四)大力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完善创建机制,拓展创建领域,提高创建标准,建立多层次的评价体系,形成综合性与专项性、区域性与行业性相结合的创建考评标准。加强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动态管理,进行定期复查,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
六、推行阳光政务,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实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根据人力社保部门的职能,认真梳理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明确设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并通过网站向社会信息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二十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人力社保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做到能下放到县(市、区)的就放,能交由社会管理的就减。同时,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工作要求,设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条龙服务。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其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平均提速50%以上,行政服务事项办结时限平均提速3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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