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股权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股权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股权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24日
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认真落实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着力优化社会投资环境,加快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85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96号)等文件规定的同时,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企业改制重组,促进转型升级
(一)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产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整合重组,对其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四)企业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使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增强流动性
(五)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六)企业(包括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七)企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八)按期纳税资金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部门审核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三个月。
三、支持企业优化股权,合理配置资源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1.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2.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3.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加强非正常性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
对少数企业出于“圈地”、“炒地”目的而“倒卖”土地、房产,逃避交易环节税收,而采取股权转让的,税务部门将重点控管,从严把握,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其房产、土地的转让价格,依法征收相关税收,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各地要深刻认识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促进转型升级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企业资金面临紧张的情况下,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宽严并济、公平税负”的指导原则,完善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以实际行动在帮扶企业过程中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文件《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126号)规定,和工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税收征管的能力。同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有效沟通,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全力做到协同推进。
(三)简化程序,严格时限。各级地税部门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积极整合股权转让内部办事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切实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政策明确、资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复杂个案需分局内部合议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政策不明确,需请示上级部门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优化服务,提升质效。各地要切实加强纳税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要千方百计帮助纳税人解难题、渡难关,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对受金融债务危机影响,企业股东由于债务纠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因股东资金困难,转让股权以偿还债务,以及企业增资扩股等情况错综复杂的股权转让类型,按现有的税收政策难以对照处理的个案,要正确处理好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研究妥善处置,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要耐心做好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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