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9〕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14号
全文有效
2019.5.2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服务”举措,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精简办税证明材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0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对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资料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新的管理要求,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协商决定优化办税流程,精简企业有关办税资料,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内(含宁波)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项目部不再需要提供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内容解读
1.精简两项证明资料
原政策文件浙地税发〔2009〕52号规定,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部需要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关证明资料;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部需要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关证明资料。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通知取消了上述证明资料的报送要求。
2.变更一项资料
原文件要求项目部需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通知据此将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变更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维持我省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和财政分成规定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我省原文件规定省内跨市、县(含宁波)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新文件对该政策未作调整,不影响地区间财政分成。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税政处,电话:0571-87056552;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电话:0571-8527396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