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16:25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规定
全文有效
一、严格控制乡村集体企业负担总量。
(一)乡村集体企业建农基金的提取,按省委、省人民政府苏发(1986)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乡村集体企业中,除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外,按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国家规定的现行计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十元的标准提取。
(二)乡村集体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即农村公共事业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按企业计税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此项开支中包括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经费。一些地方教育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再列支一部分,但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经费总额(包括农户直接承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突破本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至二。
(三)乡村集体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1985)35号和苏办发(1989)12号文件规定,确保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留给企业,主要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其余的上交乡(镇)政府和乡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困难多的地方,企业留成部分可更多一些。具体比例由乡镇确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为确保乡村企业税后利润自留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从一九九0年起上交乡(镇)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利润,使用时一律按上年实际开支数压缩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年终分配结算时再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企业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增加负担项目和提高负担标准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查处纠正。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下列任何行为,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摊派或转嫁负担。 (一)要求企业报销、支付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等以及人员工资、奖金;
(二)违反国家集团购买力规定,逃避集团购买力控制,要求企业支付费用为本单位购置控购商品;
(三)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咨询、刊发广告、发行书刊、购买有价证券、奖券、储蓄、物品和集资等;
(四)无偿占有、平调、截留企业人、财、物;
(五)利用节日、纪念日、庆祝活动(包括厂庆、校庆等)和文化比赛活动等,强行要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六)超越有关规定,对企业摊派兴建楼堂馆所以及城镇设施建设和改造费用;
(七)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并缴纳各项费用;
(八)要求企业承担与其无关的亏损、关闭企业债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要予以查处,切实纠正,退还摊派收益。企业负责人应当积极抵制各种摊派。
三、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村集体企业收取管理费。
四、凡向乡村集体企业收取有关费用的,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由各级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批准。无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整顿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全面清理乡村集体企业负担项目和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负担和摊派,必须限期取消。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以文件或其他形式下达涉及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政策意见。
六、各企业应确立勤俭办厂的思想,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非生产建设和非生产开支,扎实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提高经济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搞好内部审计,堵塞漏洞,坚决抵制和杜绝各种摊派和不合理负担。
七、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具体负责乡村集体企业负担的清理整顿和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财政、物价、审计和政法、纪律、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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