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16:13

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三[1990]45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税三45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税三45号
全文有效
1991年11月24日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99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贸企业开据的各种要货单据,包括“要货确认单”、“供销合约”、“要货通知单”、“要货单”等形式(以下统称为“外贸要货单”)。“外贸要货单”是由直接进行要货行为的双方贴花,凡由省外急贸分公司和供货单位直接签订的,则由省分公司和供货单位双方贴花;省分公司委托各支公司代理,间接和供货单位签订的,则由外贸支公司和供货单位双方贴花。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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