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15:5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税二[1994]19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税二19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税二19号
全文有效
1994年5月10日
各省辖市及泰州、常熟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固定向雇佣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地在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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