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4]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发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发12号
全文有效
1994年9月6日
各省辖市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分局: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已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号文(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苏财工55号、苏税二23号时作了规定。近来一些地方要求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补充通知如下:
一、 苏财工55号、苏税二23号,通知第1条“在1995年底前,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区内企业执行”中的“有权部门”,系指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 未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确认、有权税务部门批准,任何企业均不得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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