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预[1994]90号、苏地税[1994]3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取、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代扣、代收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库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取、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代扣、代收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库问题的通知
苏财预90号、苏地税3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取、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代扣、代收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库问题的通知
苏财预90号、苏地税31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0月6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财预宇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代扣、代收中方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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