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发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发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1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底纹纸的使用
普通发票发票联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底纹纸。为和原省税务局规定印制的底纹纸有区别,我局将原底纹纸中的“中国税务”改为“江苏地税”(拼音字母也作了变动),印色为深黄色。新版底纹纸从95年1月1日起启用,旧底纹纸印制的发票,使用到95年3月31日止。
二、关于印制电脑发票的承办手续
无锡市、苏州市辖区内的企业印制电脑发票,先由企业申请,填制“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经逐级审核批准后,由无锡市、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出“发票印制通知书”分别到指定的无锡市证券印刷有限公司和苏州印刷总厂印制。其余各市、县的企业印制电脑发票,应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经省辖市的地税局开出"发票印制通知书",报省地税局征管处签署意见后,到南京特种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三、关于印制、购买发票底纹纸的办法
各市承印普通发票的企业,根据发票底纹纸的用量,每半年向省辖市地税局征管科报送一次计划,市地税局征管科汇总后通知承印发票底纹纸的印刷企业,同时报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印刷普通发票的企业,在购买发票底纹纸时,应向地税局征管科申请,批准后由市地税局征管科出具证明,到指定的承印发票底纹纸的印刷企业购买。
四、关于发票式样
在原省税务局1992年4月制定的发票样本未修订前,暂按原样本的式样进行印制。并请各地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原样本进行修订,修订方案于1995年2月底前用文字形式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五、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发票购印证、印制发票申请审批经表等时,可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
六、发票不得跨市、县使用。临时跨市、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七、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一律不得进入成本或费用。
八、各地应坚决执行苏地税85号《关于批准全省承印发票底纹纸、普通发票、电脑发票定点企业的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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