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13:4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1995]1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6号
全文有效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泰地税政26号请示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和国税函发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含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收应在股份制企业所在地入库。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1995]1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