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其他机构 苏州国税发[1995]16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苏州市其他机构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苏州国税发16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苏州国税发164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三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企业转让货物购货合同或货物分配指标,以咨询费或服务费形式收取的收入,我们意见,在上级没有新规定前,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销货方在购销货物时代征代付的各种基金等价外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对销货方在供货方货款结算时,以折扣销利率的形式收取的宣传广告费的处理:
1、该项购销业务如属“代销货物”性质的,销货方应按所代销货物取得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金;供货方在收到销货方出具的代销清单后,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货方;对销货方取得宣传广告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2.该项购销业务如属一般购销关系,销货方应按所销售货物取得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金;供货方支付的宣传广告费如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宣传广告费后的净额计算销项税金,否则应按包含宣传广告费在内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金;对销货方取得的广告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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