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12:2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5]1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26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7号《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定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核,有所在市、县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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