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6]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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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征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之处,主要是某些行业、单位和个人因帐薄、凭证、资料不健全,难以按规定征管。这了进一步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根据《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等法规,结合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66号文件精神,决定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原则:
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测算,以确定合理的税收额度,按规定足额入库。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
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包括:账证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个人收入的资料的经营者;统管分营企业的经营者;各类建筑安装和装饰业经营者;各种销售费用承包的物资流通企业承包经营者;个人承租、承包企业承包人;实行单车承包(或挂靠经营)的客货运输及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如厨师、演职员、个人办学、个人行医及其它单位和行业个人所得税查实征收确有困难的;
对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从事医疗、律师、幼儿园所、办学取得的所得,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核定征收只适用于工资、新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或利润征收率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年终一般不再进行汇算。
四、核定征收的程序与管理:
核定征收的一般程度为:1、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2、对既不提出申请又不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则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3、对在市局确定的范围和核定水平内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分局、县局核定;4、对超定额和超范围的应报市局审核批准;5、采取核定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五、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个人收入有明显增长或定额水平明显偏低的,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局同意后对定额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六、经过调查测算,现将部分行业和人员核定征收的标准和幅度通知如下,各分局在此范围内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额度:
1、出租车司机:
(1)小型出租:月/台80-100元;
(2)中巴客车:月/台100-120元;
(3)长途客货运:月/台120-140元;
2、演职员:月/人80-120元;
3、厨师、面点师、调酒师:
(1)特级:月/人100-120元;
(2)普通级:月/人45-60元;
4、建筑安装承包人:工程实际价款收入的1%;
5、个人诊所:月/户60-100元;
6、个人办学:收入额扣除70%的费用,按20%征收;
7、个人承包企业:
(1)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按营业额1%征收率征收;
(2)其他企业按营业额5%-10%征收率征收。
七、对私营企业主如果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不能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及业主的实际收入,应参照本办法同行业定额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办法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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