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6]1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有应税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有应税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有应税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8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110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依法纳税的通知》(附件一)的要求,结合苏财税25号、苏地税发178号《转发〈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项目的税收征管,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政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应税收入、应税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应依法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活动形式,主动向各有关单位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加强与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健全征收管理机制。
三、为切实做好对收费项目、收费情况的检查,自九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各分(县)局须据征管分工,要求各有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收费情况(含有权部门批文、收费许可证明、收费范围、报表、收费凭证样张、是否完税及其他有关情况;对市属以上单位,同时还要求其附报批文、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凭据样张的复印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登记鉴定情况表》(附件二)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后,于三月底前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市局作出鉴定意见并签章后,返还一份给主管分(县)局,供建立底册及具体执行之用。
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具体税收政策,由市局另行据上级文件解释或布置。
四、对经鉴定后已确认有应税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将其作为正常税务登记户纳入征收管理,并即行组织征收。
对有阻挠税务部门开展工作、隐匿应税项目等行为者,各分(县)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征管分工:为明确职责,现暂就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分工作如下确认:
(一)不论隶属关系(即中央、省、市、区县等行政关系所属),一律实行就地征管;
(二)对实行垂直管理(即党群关系、业务管理、经费划拨、人事任免均由对口上级单位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上级单位所在地的分(县)局征管;
(三)遇有与现行征管分工交叉的情况时,暂服从现行征管分工办法;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维持现状。
(四)遇有难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情况时,由市局指定。
属(一)至(三)情况者,各单位以此文作为征管依据,市局不再另下《征管分工通知单)。
附件:一、宁政办发110号文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登记鉴定情况表
附件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依法纳税的通知
宁政办发110号 1995年9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巩固和发展税制改革的成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6号)和《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依法纳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税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增强税收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要根据现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法规和政策,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到懂法、守法、执法,做模范纳税户。
二、各区、县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得擅自制定减免税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应立即自查自纠。今后,如再有发生,一经发现,除责令纠正外,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有应税收费项目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严格执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法规和政策,不得偷税,不得妨碍或阻挠税务部门执行公务,更不得拒缴抗税。
四、所有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应主动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联系,并提供有关收费资料,由税务部门依法鉴定征税与不征税的范围。各有应税收费项目的单位,须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并依法按月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税。 五、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入库。
六、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批准减免。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切实会同财政部门探讨通过改进收费票据的管理,实现税源有效监控的新途径。
七、各级政府和部门、各单位,尤其是财政、审计、物价、金融等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八、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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