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8〕21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将选拔范围扩大到高技能人才。现根据人事部《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1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将有关选拔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选指标
(一)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控制数(见附件1、2,不含厦门市)和选拔条件,认真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二)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可单列申报,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指标。确定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申报。
二、选拔对象条件
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人事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厅发14号)规定的选拔条件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要全面衡量选拔推荐对象的业绩水平,既要重视其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同时也要重视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要重点从产业工人队伍中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2、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重大技术革新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5)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3、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三、 程序要求
(一)我省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推荐。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确保选拔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二)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必须经过同行专家评议,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对拟上报的人选,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核定。除涉密人员外,人选报送省人事厅前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对各地各部门上报人选,省人事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择优原则审核产生我省拟推荐上报人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公示,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将正式推荐人选报人事部审批。
四、注意选拔一线的创新人才
在推荐选拔工作中要大力选拔一线的创新人才。对在我省重点工程项目、基层一线工作和产品、技术研发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要给予重点推荐。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五、上报时间和材料
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开展相应工作,于2008年3月底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人事厅(专家工作处)。
(一)综合报告一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
议情况、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一份。综合报告须加盖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二)《专家情况登记表》(用A4纸、不要装潢)、《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表格从www.fjrs.gov.cn下载)一式三份,并附“登记表”和“一览表”数据库文件(可用U盘、光盘存储)。
(三)人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如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证明材料,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和表彰证书等)一式三份。
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选拔工作的领导,人事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省人事厅专家处 蔡志明(0591—87839322)
陈钦荣(0591—87846674)
传真:0591—87846674
邮编:350003
E-mail 2008tetie@163.com
附件:
1、《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推荐名额分配表》
3、《专家情况登记表》
4、《2008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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