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1996]6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涉外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涉外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地税函6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涉外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地税函6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适应调整征管范围的需要,最近省地方税务局制作了涉外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将办理检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放范围
发放对象必须是从事涉外税收征管及检查工作的正式税务人员。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对没有建立涉外税收征收和检查机构的地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外税收的征管及稽查工作,所需检查证必须从严控制,原则上每个税务分局不得超过5个,税务所不得超过2个。
二、关于检查证的编号
涉外税务检查证的编号采用七位编码。字轨为“地税(外)” ,七位编码中,第一、二位为省辖市局编码;第三、四位为县(市、区)局(分局)编码;以上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如涉外分局、稽查分局等)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再编码;第五、六、七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
三、关于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单位。填写持证人员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名称。
(二)像片采用1寸免冠正面照片。
(三)编号。填写持证人员所属市、县(区、分局)的代码和顺序码。
四、关于办理检查证的手续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所附申请表格要求进行登、记和编号,经局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到省局征管处办理领用手续。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苏地税发1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涉外税务检查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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