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人社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办字〔2013〕4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我们对2009年制定下发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查研究工作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8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调查研究工作,实现调查研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人社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4号)等,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研究,是指按照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采用一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针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客观情况,有目的地搜集整理相关资料,进行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分析问题、揭示规律、研究对策的能动性活动。
第三条 凡事关全省人社事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需提交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方案等,必须经过调查研究程序,以增强决策的系统性、预见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针对人社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了解基层实际,反映社情民意,集中创新智慧,把握工作规律,深化前瞻研究,推动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科学决策服务,为落实政策服务,为改革创新服务。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项实施。厅政策法规处综合管理全厅调查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厅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二)编制厅年度调研计划,指导和督促实施;
(三)汇总各地、厅各处室单位报送的调研报告,组织评选优秀调研报告;
(四)向有关部门争取调研课题项目,推荐优秀调研报告;
(五)负责《江西省人社厅参阅信息》中“调研专题”的编辑及报送;
(六)负责编印《人社系统年度优秀调研报告集》,并组织成果交流;
(七)完成厅领导交办的有关调查研究组织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调研制度。厅领导和处级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它工作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由各处室单位负责安排调研时间。
第七条 建立健全年度调研计划制度。厅各处室单位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同时,应围绕本单位业务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计划,送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统筹考虑各单位调研计划,研究提出全厅年度调研计划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各处室单位和各设区市人社局,对全年调研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厅领导每人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项专题调研。设区市人社局的年度调研计划与调研报告要及时报厅政策法规处。各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调研计划并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送厅政策法规处,报领导参阅。
第八条 建立健全调研协作制度。各处室单位在开展调研中要加强相互协作,对其他处室单位调研课题涉及本业务工作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并根据调研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该课题调研活动。
各处室单位应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调研工作中的作用,支持省人社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调研活动,邀请厅专家咨询委员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作为调研组成员参与重点调研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调研报告报送制度。调研报告是反映调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每完成一项调研任务都要形成调研报告。厅各处室单位和设区市人社局按计划完成调研任务所形成的调研报告,应在定稿后一个月内送厅政策法规处,调研报告得到国家或省领导批示的,批示情况应及时送厅政策法规处。厅各处室单位和设区市人社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调研计划完成情况和1-2篇优秀调研报告送厅政策法规处,每年汇编年度优秀调研报告集,通报调研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条 建立健全调研成果评选通报制度。每年,组织专家对按照调研课题计划完成的调研报告、各设区市人社局和厅各处室单位报送的调研报告进行评选,评选出若干等次的优秀调研报告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调研成果交流转化制度。厅政策法规处应建立调研工作资料库,充分利用厅门户网站、报纸、《现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等载体进行调研成果的交流。厅各处室单位和各设区市人社局要把成果转化与制定政策结合起来,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促进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意见。
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阅信息》中增设“调研专题”,由厅政策法规处选择一些有份量、有价值、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摘要刊登报省委、省政府、人社部等决策参考或印发全省人社统进行成果共享,经厅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推荐给新闻媒体或其它刊物发表,促进学习交流和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精心确定选题。各处室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工作实际,把具有影响全局的、制约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调研选题;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调研选题。
(二)深入基层调研。调查研究要真正“沉下去”,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深入群众了解服务对象真实想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善于抓住一个地区、一个方面开展典型调查,通过解剖麻雀得出整体的判断和全面意见。
(三)完善调研方法。调查研究要坚持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根据调研目的、内容和对象,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灵活多样,把重点调研与面上普查、实地考察与会议座谈、直接调研与间接调研、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结合起来并综合运用。
(四)认真分类甄别。对调研中了解和收集到的情况与素材应及时整理分类,仔细甄别,遴选出有效、真实、准确、全面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再次进行调研,补充相关内容。
(五)综合分析问题。各处室单位要在综合分析研究上下功夫,全面分析调查的情况、搜集的资料和听取的有关方面意见。坚持用辩证法和唯物论的观点分析问题,注重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注重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注重交换意见、比较方案、反复思考,注重对数据的掌握和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六)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判断、有建议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文风朴实。对策建议既要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又要符合客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改进调查研究工作作风。调研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关于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参加调研的人员根据调研工作需要按照从简的原则确定,厅领导开展专题调研随同的处室单位负责人不超过3人。厅领导到基层调研一律不安排与调研无关的陪同人员,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宴请,不收受礼品,不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接待。
第十四条 保障调查研究工作经费。调研工作所需费用,厅机关的由厅里在每年年初的财务预算中安排,厅属单位的在年初也应作出相应安排,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廉政工作规定执行,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对调查研究经费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以调查研究为名搞变相旅游,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制定下发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查研究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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