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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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社局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带来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置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工作目标
强化和规范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在全省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保障有力的高效率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积极运用教育、疏导等手段,及时化解矛盾,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先,防治兼顾。坚持常抓不懈,积极预防,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抓好防治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反应敏捷、行动果断、执法规范、处置得当”要求,确保情况发现、信息报送、指挥处理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应急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监控、及时处置。
五、事件分级
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六、组织机构
成立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群体性突发性案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劳动监察局,具体负责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工作程序
(一)登记和报告
发生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处置。
对于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接报人员必须登记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突发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4.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5.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二)人员组织和机动
1.预案启动后,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与协调。同时组建应急小分队,由事件所涉及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并在领导小组协调下,及时赶赴现场。非工作时间或应急小分队成员分散在外的,受领任务后应就近迅速自行赶赴现场。
2.群体性突发事件所涉及用人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及时摸清情况,并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或有关部门通报,促请其处理,必要时可协助处理。
3.群体性突发事件所涉及用人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应迅速向其通报情况并要求其派员协助处理。
(三)现场处置
1.应急小分队成员到达现场后,应明示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同步传输省厅劳动监察指挥中心,接受指挥中心指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动员、疏导,劝解返回单位、岗位或住所,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劝促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对话,利用一切可能条件,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对于事件中企业、职工提出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给予明确解答。属企业过错的,责令企业迅速纠正;对职工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督促企业限期实现;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向职工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3.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提出解决问题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或方案,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审定,及时给予妥善处理。
(1)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迅速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2)对恶意拖欠工资且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建议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提供情况出入较大,以致所持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调解的克扣拖欠工资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规定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劳动者愿意选择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告知其申请仲裁的途径和渠道。若该类案件劳动者一方不愿进入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主动与有关乡镇、街道、部门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快速、稳妥处置。
4.对于有可能引发的暴力性、破坏性或其他事态严重的非常事件,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领导、保卫部门做好疏导劝阻及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失控。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因人力、物力、专业处置力量不足或紧急情况下,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应急协助或扩大应急。
(四)调查与评估
1.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尽快落实处理事件时商定的有关事项,对善后工作中因故处理不彻底或出现新的问题时,及时研究解决,以防事态反复。
2.事件处理完结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和详细地点、发生原因、处置简要经过、造成后果或影响评估、已采取措施和查处情况,及其他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的工作等。
八、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重要成绩或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上访信息不畅通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情报信息迟报、误报、谎报、瞒报的,从而出现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未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的;
2.有关责任人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达现场处置问题的;
3.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酿成事端的;
4.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后,处置措施不力处置不及时和方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多次重复上访并造成极坏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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