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7]2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提支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提支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提支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8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27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最近,部分市县局询问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如何提取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77号《关于提支代征代扣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财政厅苏财预8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于各地国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税款,不属于扣缴义务人范畴,仍应按原有关规定,在实际代征税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代征手续费。
各地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除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人员的报酬外,结余部分只能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
1、国税发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略)
2、苏财预8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