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7]29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9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9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国税发215号《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阻止欠税人出境应严格掌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施阻止出境:
(一)欠税数额较大的;
(二)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有重大偷骗税嫌疑,税务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
二、阻止欠税人出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经审核同意,由省级税务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并及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
(三)省公安厅接到省级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本省有关边防口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税务机关要求扣押或收缴欠税的中国大陆居民所持出入境有效证件的,申请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欠税人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在当地扣押其出入境有效证件;当地扣押有困难的,由有关边防检查站依法扣留或收缴。
(四)对尚未取得出入境有效证件的,由省公安厅根据省级税务机关书面请求,通知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在阻止出境期限内暂缓办理出境证件。阻止出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逾期的按自动撤控处理。
三、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人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省公安厅办理撤控手续。
四、欠税人同时涉及国税、地税征管的税种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申请布控,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对方税务机关。
五、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各地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研究和补充完善。
六、《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及《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由各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七、本文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2、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4、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5、阻止欠税人出境通知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