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7]17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苏国税发17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苏国税发177号
全文有效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苏州市税务局九四年九月十九日检发了苏税稽(94)207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情况良好。对加强征管、防止偷骗税起了积极作用。为巩固严格控管的成果,同时,也提倡文明办税的风尚,减少对以法办税的纳税人的麻烦,根据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有关意见,请遵照执行。
取消原来对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规定的最低、最高税额限额。经纳税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均可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