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01:4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人社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流动人员时工作年限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8〕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流动人员时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6年5月26日起,流动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确定。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间断的,可前后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人事档案委托相关部门管理服务期间,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不再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签订档案管理服务协议时不再约定计算工龄等有关条款。
三、相关部门要通过公告、通知等各种形式告知流动人员上述有关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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