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1:00:07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7]27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7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78号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是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南京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各类外地来宁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本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报关有关资料。
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在南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市建管站代扣营业税的。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为地税局直属分局;通过大厂建管处代扣营业税的,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为地税大厂分局。所得在企业所在地分配的,并要求回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施工单位,必须向南京市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及有关核算凭证、回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报告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如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应由个体户和承包人自行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为建筑安装工程提供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和咨询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与主管地税机关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
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承包人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单位,其各种分包、转包工程由总包工程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单位和个人需要外请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国纸设计和咨询服务等劳务活动的,应在劳务活动发生前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情况表》,将从事劳务活动者的姓名、地址(国籍)、身份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等情况提供给主管地税机关。(表格附后)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款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性质的纳税人,应按《南京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并根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南京市地税局宁地税征发(96)049号和宁地税二发(96)006文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工报市局备案。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工程跨年度的,也应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地税机关的有关规定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人每月应纳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南京市各级地税机关有权对在南京市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有关违反税法的行为。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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