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7]19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耐火底低于158℃的粘土,根据省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苏地税发139号)规定,其资源税单位税额仍应按照1元/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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