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2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全系统的行政法制工作,促进依法治税,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实施办法
二、备查备案报告格式(略)
三、上报文件目录登记格式(略)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第十四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要求上报备查备案的文件是指:
(一)各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
(二)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等。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补充规定的除外);
(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均应由本级地方税务机关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第五条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一式两份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一式两份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县(市)级单位同时报送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查备案文件时,应同时报送备查备案报告一份,并应在报送文件右上角注明“备查”或“备案”字样,对上报文件中涉税部分均应用红笔标注。
第七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备查的文件发现有下列问题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处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变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范围的;
(三)变更税目、税率的。
第八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备案的文件,就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四)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对经审查发现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报送机关处理。
原报送机关在接到有关处理意见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地方税务局;县级单位同时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对备查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时,报送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限期内答复查询意见。
第十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本辖区的备查备案情况报告和上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备查备案工作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不报或不按时报送有关文件的,省地方税务局将通知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备查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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