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人社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关于参保人员省内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相应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缴费信息的问题。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0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或证明,结合档案记载,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可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转出地应按月提供1995年10月1日之后的缴费信息,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信息将相应年度记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关于我省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以及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已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此类人员在省内其他就业地参保的,由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5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