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8]14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4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常熟不发)、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4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
1.各地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审批。根据省局要求,凡由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由省辖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因此,为加强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各市国税局应根据当地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年度使用量确定印制计划,填制“普通发票计划表”报市局审批。经批准后,根据苏国税发39号文件规定的定点印刷厂业务分工,原则上吴江、吴县、昆山三地到苏州市印刷总厂印制,太仓到苏州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上述四地具体印制业务由发票管理处统筹安排,张家港则直接到张家港印刷总厂印制。市区由发票管理处根据市区纳税人的年度使用量确定印制计划,填制“普通发票计划表”报市局审批,并负责到苏州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
2、企业申请自印普通发票的审批。企业申请自印普通发票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电脑发票10000份以上;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自印普通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制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各市企业需自印普通发票,应经分局同意,由各市国税局审核后报苏州市局批准,除张家港直接到张家港市印刷总厂印制外,其他由发票管理处按照承印厂业务分工安排印制。市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经分局同意,报市局批准后,由发票管理处安排印制。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自印普通发票应从严掌握,加强管理。
二、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的管理。
经省局批准的我市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有苏州市印刷总厂、苏州税务票证印刷厂、常熟市印刷二厂、张家港印刷总厂四家。苏州市印刷总厂同时承印电脑发票。为便于管理,张家港印刷总厂委托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各定点承印厂要认真加强普通发票承印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承印发票制度、监制章保管制度、专人专库管理制度、发票印制发送登记制度等,同时承印厂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承印计划。为保证发票的运票安全,承印厂必须直接送票到各市发票管理所及市局发票管理处。市局对发票承印厂的发票印制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二次抽查,发现不按规定印制发票或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承印计划的,市局将调整其业务分工,严重的提请省局取消其发票印制定点厂资格。
三、普通发票的换版和清理。
我市从1998年7月1日起,普通发票一律由市局监制,并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国税局的发票监制章应在7月1日前上缴市局统一销毁,套印各市国税局监制章的发票可以延期用到1998年底,旧票的清理到时另行明确。各类普通发票的式样严格按省局的统一票样审批印制,如因特殊需要改变票样的,必须向市局申请,由市局报省局批准。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4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