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0:54:27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三发[1998]16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6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6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计税依据的核定
1.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其购销环节应缴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
(2)商品流通企业:其购销环节应缴纳的印花税按企业规模分别核定。凡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60%的比例核定;凡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按销售收入50%的比例核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缴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按取得的勘察、设计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按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40%的比例核定。
4.货物运输合同:交通运输企业按运费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二、采取核定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凡签定核定范围以外的其它应税凭证,按规定另行据实贴花。
三、对按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因被代征或代扣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从当期应缴纳的印花税中扣除。
四、确定为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式样附后),据以执行。
五、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达到《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核自缴标准并能如实提供应税合同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转为据实征收。
六、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工作可每两年进行一次。
七、关于纳税期限
确定为核定计税依据的应税合同,其印花税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1)凡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于1月10日、7月10日内申报缴纳本期应缴纳的印花税。
(2)凡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本期应缴纳的印花税。
其它非核定计税依据的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领受时贴花。
八、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为切实作好此次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各分局、县局要高度重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贯彻、实施好此项工作。同时,为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各分局、县局要作好贯彻、实施前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实行印花税核定工作的目的和必要性,以期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2.各分局、县局应于8月20日前完成对纳税人的印花税核定工作,并将在核定工作中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局。
3.各分局、县局应于9月10日前将此次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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