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一发[1998]23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23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23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5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税目表中未列举的矿产品,开采地在外省但收购地在本地的,按以下要求处理并报市局备案:
1.外省未开征而我省已开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凡销售方能提供由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征税证明的,暂不扣缴资源税;
2.外已开征而我省尚未开征资源税的矿产品,也暂不扣缴资源税。
二、应税矿产品收购方如遇以下情形,一律视同收购未税矿产品,应按规定扣缴资源税:
1.销售方未能同时向收购方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
2.销售方向收购方提供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已超出有效期限或注明的销售对象、品名与实际不符的;
3.销售方实际销售的应税矿产品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
三、对于"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1.本市范围内(含五县)的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矿产品时,必须先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2.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年纳资源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纳税人使用何种管理证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做变动。对于申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申请审批表》并经分(县)局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4.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同时对使用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建立分户台帐,并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月。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其代扣的资源税税款,并报送有关报表。
五、对于管理办法及补充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略)
1.苏地税发58号文。
2.资源税甲种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3.资源税管理证明分户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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