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5 10:48:4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人社局
关于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8〕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7〕15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工作平稳过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68号、133号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有关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平稳过渡。
(一)凡不符合68号、133号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发证活动,一律不得使用证书管理系统打印相关证书和上网公布相关证书信息。
(二)对符合133号文件要求,需继续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对照文件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分类,分别提出涉及的职业(工种)、数量和截至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告。
(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已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按程序报备后,允许其在毕业前申报鉴定,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实施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鉴定考试,应按规定先取得相关职业等级鉴定资质后,方允许申报。
(五)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机宣传承接或变相开展已取消职业的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活动。属于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二、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完善鉴定工作流程和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职责、工作守则、仪器设备管理、财务管理、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试题(卷)保密和交接流转等重要制度,并在明显位置公示鉴定工种和收费标准、考务流程、工作守则以及保密制度。
(一)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需使用设施设备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时,必须选择能满足10人以上同时开考要求的考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在鉴定许可证范围内对社会开展鉴定。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人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内的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相关业务文件,明确工作目标,优化管理模式,提升履职能力。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全省考务、考评人员培训,提高考务、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全省鉴定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考评人员管理。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建立考评人员档案管理及评价反馈制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评员,要及时反馈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证卡。
(四)优化质量督导人员队伍。要培育发展一支道德品质优良、业务技能一流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加强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督导。要完善统一的质量督导人员信息库,形成科学的遴选、评价和退出机制,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国家题库运行管理规程要求,配置标准的题库室和合格的相关设备,并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完善题库运行和保密制度,以及题库出入、使用、试卷交接和销毁等台账。为确保全省题库高质量安全运行,严禁考前将试卷交由培训单位印制,严禁试卷重复使用,违者必究。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逐步推行统考模式,在社会化鉴定中,选择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量大,设备条件相对成熟的职业集中设立理论、技能考点。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无纸化考试平台或使用光电填涂卡进行理论鉴定,通过提升鉴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流程,保证相关记录完整。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批次申请表、花名册、任务通知书、考评人员派遣单、考场安排表、考场记录表、评分表、成绩汇总表、设备检查表(不使用设备的职业不填)和考评人员反馈表等表单要齐全,并按要求保存一年。要按照赣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将考生鉴定考核有关过程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存档备查。
(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考务人员经培训后上岗,熟悉日常鉴定流程,并能熟练使用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各地要按照“互联网+人社”的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使用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人员数据采集、资格审核、考点考场编排、成绩录入和证书核发信息化管理。
(五)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上职业工种数量配备相应考评人员,每职业工种的人数不得低于3人。每职业技能鉴定批次委派考评员总数不得低于3人。落实考评组长负责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考评组长及考评员必须在考场记录表、个人技能项目评分表和成绩汇总表等表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成绩无效。
(六)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及视频等技术手段严防考试作弊,有条件的机构可在理论和技能考场实现无死角视频监控,确保鉴定各环节可追溯。以鉴定机构名称和批次号为文件名保存,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二年。
四、认真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质量督导力度,确保“有考必督、督考必严、违规必纠”,逐步建立督、考、巡制度。
(二)根据质量评估要求,加强鉴定质量专项检查,省厅将不定期选定市县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质量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继续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的查处,发现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名人员、考务安排、成绩评定等资料的审查,建立规范证书发放台账,证书发放台账中须包括获证人员花名册、经办人员、审核(批准)人员签署意见等。
(三)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制证、验印管理,不得将相关工作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办理。
(四)职业资格证书需上网查询的,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应颁证文件或加盖公章的颁证花名册。
六、严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责任追究
(一)对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导致不能打印相关证书和上网公布相关证书信息的,由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鉴定机构负责,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泄露试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范围、跨地域、不使用题库鉴定、不考试发证、虚报和伪造鉴定成绩等行为, 对大面积替考和虚假鉴定、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等行为,一经发现,即暂停其鉴定发证工作,严肃追责,并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鉴定机构,要撤销其鉴定许可证或收回委托发证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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