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50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徐地税发50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徐地税发5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针对目前部分行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0x20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定额发票的,对其每月领购发票金额超过月营业收入定额80%的部分;使用其他发票的,对其每月自开票金额超过月营业收入定额80%的部分,均采取按预扣征收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按徐地税发13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预扣征收率暂定为1.5%。
三、为保持税负公平,各单位应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对不能正确如实提供收入和成本费用资料,致使收入难以查实,无法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方式,具体方法如下:三、六、以企业上年全年领购定额发票金额或上年全年自开其他发票金额加计25%作为其年营业收入,依照徐地税发85号和徐地税发43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即:
每月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领购或自开发票金额×(1+25%)×应税所得率×税率÷12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领购或自开发票金额×(1+25%)×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上一纳税年度开业不足半年和当年新办的纳税人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确定应纳所得税额。
四、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各类中介机构不适用定额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各单位仍应严格按照徐地税发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要在加大对发票领购、登记等环节管理力度的同时,对依照上述第三条规定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结束后将名单报送市局备案备查。凡发现擅自变通政策、不按规定执行的,市局将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全年规范化考核内容。
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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