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税发[2004]87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审批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审批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锡地税发87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审批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锡地税发87号
全文有效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35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审批事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各单位结合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对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项目采取审核与备案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县(两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局备案。
2、各市(县)、两区局应认真按照苏地税发095号、苏地税发038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立项工作,同时加强应税所得额加计扣除、所得税抵免的审核,确保该项政策正确贯彻实施。年度终了要对辖区内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立项与加计扣除应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分析、统计与总结,在次年五月底前向市局税政二处报送分析、总结报告与统计表(详见17号文附件4,5号文附件7)及汇总的《备案审核表》并附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该两项工作将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3、市区各税务分局辖管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立项,原则上按季度向市局上报,时间分别为当年度4、7、10、次年1月底前;各税务分局在报送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立项资料时,应同时报送《备案审核表》及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立项及抵免所得税时,统一使用苏地税发5号文件中规定的表一、表二、表三(详见5号文附件4、5、6),其他报送资料要求不变,报送份数改为一份。
4、市区各税务分局辖管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税所得额抵扣、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资料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
(二)企业所得税各类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1、加强学习,吃透精神、规范操作。
各市(县)、两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应认真学习苏地税发35号文件及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对照附件1的条件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2、坚持集体审议制度,认真做好审核、分析、统计等工作。
(1)各市(县)、两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应根据《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锡地税征36号)进一步完善集体审议制度,对集体审议的减免税企业,统一填制该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集体审议意见》(锡地税征36号附件一),同时对集体审议的减免税企业应分类型汇总附后备查;
(2)各市(县)、两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在向市局上报减免税资料时,应同时报送《减免税审核报告》,如实反映减免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3)各市(县)、两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应在次年5月底前向市局税政二处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分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35号文附件3)及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3、调整审批权限,明确责任,加强考核。
(1)审批权限及报送时间
①下列减免税由市(县)、两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a 、苏地税发35号第一条第二点第1款未超过10万元的;
b、苏地税发35号第一条第二点第2款未超过
200万元的;
②、各市(县)、两区地方税务局超过上述金额、市区各税务分局的各类减免税须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或转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③、报送时间:省局权限次年1月底前;市局权限二类企业(福利、劳动就业)当年9月15日前,其余类型次年2月底前。
(2)强化考核、规范管理
为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考核,明确责任。发现违反政策、拖延办理、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三)税前计提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锡地税发67号、苏地税发21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提取范围和标准,
2、凡税前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各市(县)、两区局审批;超过上述金额及市区各税务分局辖管企业税前计提总机构管理费须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或转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报送时间:当年8月底前。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1、各单位要按照锡地税二(2003)213号、苏地税发21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审核,严格审批。
2、凡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净损失或坏帐损失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各市(县)、两区局审批;凡损失在50万元以内的由市区各税务分局审批,超过上述金额须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或转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报送时间次年1月15日前。
二、个人所得税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审核,健全手续,及时上报,建立规范详尽的减免税台帐。
(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1、根据锡地税函1号,对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事项,报市局审核,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
2、报送时间:次年3月底前。
(二) 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规定
1、免征对象:(1)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职工;(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自谋职业的退役战士;(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5)失业、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和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该组织内工作的失业、下岗职工。
2、对上述五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市区各分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确认后,报市局审批,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可自行审批。各单位应按时做好减免税台帐的登记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全年实际减免税户数、减免税款金额上报市局。
3、各单位应将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作为日常工作来抓,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严格审核、及时上报减免材料。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损失报批规定
1、各单位要按照苏地税发(2003)19号文件要求,加强审核,严格审批。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各市(县)局审批;凡损失在50万元以内的由市区各税务分局审批,超过上述金额须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报送时间:次年1月15日前。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明细表(略)
2、苏地税发35号(略)
3、苏地税发17号(略)
4、苏地税发5号(略)
5、苏地税发19号(略)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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